進出口企業注意,全新報關單8月1日起啟用
6月22日,海關總署分別發布了2018年第60號公告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以及2018年第61號公告修改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和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格式。兩個公告表達的是同一個事:8月1日起,報關單、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版式及填寫項目都有較大變化!下面教你規范填制!
進口貨物報關單增加9項:“頁碼/頁數”、“境外發貨人”、“貨物存放地點”、“啟運港”、“入境口岸”、“最終目的國(地區)”、“報關人員證號”、“電話”、“自報自繳”(在表體商品項下方打印);
修改5項:原“收發貨人”修改為“境內收貨人”、原“進口口岸”修改為“進境關別”、原“運輸工具名稱”修改為“運輸工具名稱及航次號”、原“裝貨港”修改為“經停港”、原“隨附單證”修改為“隨附單證及編號”;
刪除2項:“錄入員”、“錄入單位”;
位置變化3項:“集裝箱號”、“境內目的地”、“申報單位”。
出口貨物報關單增加7項:“頁碼/頁數”、“境外收貨人”、“離境口岸”、“原產國(地區)”、“報關人員證號”、“電話”、“自報自繳”(在表體商品項下方打印);
修改4項:原“收發貨人”修改為“境內發貨人”、原“出口口岸”修改為“出境關別”、原“運輸工具名稱”修改為“運輸工具名稱及航次號”、原“隨附單證”修改為“隨附單證及編號”;
刪除2項:“錄入員”、“錄入單位”;
位置變化3項:“集裝箱號”、“境內貨源地”、“申報單位”。
進境貨物備案清單增加12項:“頁碼/頁數”、“境外發貨人”、“合同協議號”、“包裝種類”、“貨物存放地點”、“啟運港”、“經停港”、“入境口岸”、“最終目的國(地區)”、“報關人員證號”、“電話”、“自報自繳”(在表體商品項下方打印);
修改4項:原“收發貨人”修改為“境內收貨人”、原“進境口岸”修改為“進境關別”、原“運輸工具名稱”修改為“運輸工具名稱/航次號”、原“隨附單證”修改為“隨附單證及編號”;
刪除2項:“錄入員”、“錄入單位”;
位置變化3項:“集裝箱號”、“境內目的地”、“申報單位”。
出境貨物備案清單增加10項:“頁碼/頁數”、“境外收貨人”、“合同協議號”、“指運港”、“離境口岸”、“原產國(地區)”、“包裝種類”、“報關人員證號”、“電話”、“自報自繳”(在表體商品項下方打印)。
修改4項:原“收發貨人”修改為“境內發貨人”、原“出境口岸”修改為“出境關別”、原“運輸工具名稱”修改為“運輸工具名稱/航次號”、原“隨附單證”修改為“隨附單證及編號”;
刪除2項:“錄入員”、“錄入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