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關務行業熱傳著一條消息:所有出境貨物的木質包裝都要加施IPPC標識。小二君查閱海關總署,并未發現下圖所述通知,據傳是海關內部執行通知,已經有出口企業遇到查驗并要求按該說明操作。
部分通知內容如下:
近期總署陸續收到多個國家或地區關于我國出境貨物木質包裝不符合規定的通報,主要存在兩方面問題:
未加施國際植物保護公約(IPPC)規定的標識;
已加施IPPC標識的木質包裝,但仍被國外檢出活體有害生物。
為確保出境貨物使用的本質包裝符合輸入國家或地區檢疫要求,避免企業遭受經濟損失,根據《出境貨物木質包裝檢疫處理管理辦法》的規定,現通知如下:
一、出境貨物使用的木質包裝,應按規定的檢疫處理方法進行處理,并加施IPPC標識。
二、各海關對出境貨物進行查驗時,一并對貨物使用的木質包裝進行抽查,不符合規定的,不準出境。
雖然消息的渠道為非官方公告,不過也是有理可依的。
《出境貨物木質包裝檢疫處理管理辦法》
(2005年1月10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69號公布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 標識加施企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海關責令整改,整改期間暫停標識加施資格。
(一)熱處理/熏蒸處理設施、檢測設備達不到要求的;
(二)除害處理達不到規定溫度、劑量、時間等技術指標的;
(三)經除害處理合格的木質包裝成品庫管理不規范,存在有害生物再次侵染風險的;
(四)木質包裝標識加施不符合規范要求的;
(五)木質包裝除害處理、銷售等情況不清的;
(六)相關質量管理體系運轉不正常,質量記錄不健全的;
(七)未按照規定向海關申報的;
(八)其他影響木質包裝檢疫質量的。
第十四條 因標識加施企業方面原因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海關將暫停直至取消其標識加施資格,并予以公布。
(一)因第十三條的原因,在國外遭除害處理、銷毀或者退貨的;
(二)未經有效除害處理加施標識的;
(三)倒賣、挪用標識等弄虛作假行為的;
(四)出現嚴重安全質量事故的;
(五)其他嚴重影響木質包裝檢疫質量的。
在使用木包裝箱承載設備出口時,首先應該清楚了解出口對象國家對于木箱的標準,再合理的設計符合出口對象國家的標準的木箱,同時要密切關注貨物出口后的通關等信息,保障出口貿易順利進行。
對我國出口的出口木箱包裝物進行熏蒸的國家有:美國、加拿大、歐盟、日本及澳大利亞,其中對美、加必須出具官方熏蒸證書(否則要么到港補辦熏蒸(費用是天價),要么銷毀貨物)。
出口木質包裝通常分為熏蒸和免熏蒸兩種類型。
其中以實木為材料的需要經過國家檢驗檢疫機構認證的熏蒸處理才能出口;以OSB板、膠合板、刨花板、纖維板等、合成板、再生板等經過高溫高壓處理的材料則不需要熏蒸,可免熏蒸直接出口。
*/*免熏蒸木箱,如果是實木的必須要出具商檢局的熏蒸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