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南寧海關 公告 2018年 第11號 為復制推廣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海關監管創新制度,根據海關總署統一部署,我關將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推行“批次進出、集中申報”模式,現將相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批次進出、集中申報”,是指允許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以下簡稱特殊區域)內企業(以下簡稱區內企業)在辦理金關二期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金二區域系統)底賬后,可以先通過金二區域系統辦理貨物的實際進出區手續,再在規定期限內以報關單(備案清單)集中辦理海關報關手續,海關依托金二區域系統進行監管的一種通關模式。 本公告所稱特殊區域包括出口加工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等。 二、海關企業信用狀況為認證企業和一般信用企業的區內企業,可以適用“批次進出、集中申報”通關模式。 三、區內企業或者其代理人應當通過金二區域系統填制《申報表》向海關辦理進出區貨物備案手續,《申報表》業務類型應當選擇“分送集報”。 進出區貨物如涉及許可證件管理的,企業應當向海關提交符合要求的許可證件;如涉及稅款征收的,企業應當提供足額稅款擔保。 四、貨物進出區前,區內企業或者其代理人應當通過金二區域系統填制《出(入)庫單》、《核放單》向海關辦理貨物實際進出區手續。 《出(入)庫單》“申報表序號”關聯對應《申報表》中商品的“序號”;《出(入)庫單》“底賬商品序號”和“商品料號”關聯對應底賬中商品的“商品序號”和“商品料號”。 一份《核放單》可以關聯一份或者多份《出(入)庫單》。 五、區內企業或者其代理人應當配合主管海關對進出區貨物實施檢查。經檢查,主管海關發現異常的,該批貨物不得分批次進出區,區內企業應當進行一單一報。 六、已進出區貨物在集中申報前需要退運的,區內企業或者其代理人通過金二區域系統填制《出(入)庫單》、《核放單》向海關辦理退運手續。 退運《出(入)庫單》應當關聯貨物進出區時的《申報表》、《出(入)庫單》。 退運《出(入)庫單》“用途”欄填報“其他”,“備注”欄填報“退貨”。 七、區內企業或其代理人應當對一個自然月內完成實際進出區的《出(入)庫單》數據進行歸并,向海關申報《保稅核注清單》,《保稅核注清單》經海關審核通過后,企業或者其代理人填制報關單(備案清單),在次月底前向海關辦理集中申報手續。 集中申報不得跨年度辦理。 報關單(備案清單)“標記嘜碼及備注”欄內填報“分送集報”字樣。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內企業不再適用 “批次進出、集中申報”通關模式: (一)涉嫌走私或者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被海關立案調查的; (二)海關企業信用狀況被調整為失信企業的; (三)未按照規定時限進行集中申報的。 待調查結束或者重新符合業務開展條件后,由主管海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恢復。 本公告自2018年11月12日起施行。南寧海關公告2011年第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