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中國-巴基斯坦原產地電子信息交換系統”、“中國-智利原產地電子信息交換系統”的運行要求,所有出口巴基斯坦與智利的貨物,需要在報關之前辦理產地證。因為,報關需要報產地證號,如果報關時沒有產地證號,貨物到達目的港,可能無法再享受關稅優惠!(詳情點擊:注意!出口巴基斯坦、智利務必按新規操作,否則影響清關!)
最近,通過中巴的電子數據互換,巴基斯坦海關又加大了對低價報關的懲罰力度,相關進出口企業必須警惕!
巴基斯坦《黎明報》近日報道,巴基斯坦財政部國務部長哈馬德表示,巴聯邦稅收委員會已接收到中國海關部門在Weboc電子系統交換過來的自2018年7-9月這三個月中國對巴出口的電子數據。 中巴為什么這么重視電子數據互換? 報道稱,上財年巴基斯坦對華出口17.4億美元,自華進口達157億美元。但據很多官方和非官方研究表明,大約有30-60億美元的自華進口存在低價報關現象。 今年4月30日,中巴共同宣布啟用電子數據交換系統。11月份巴總理訪華后,中巴雙方再次簽署諒解備忘錄,電子數據交換進入實際運行狀態。中巴雙方將每季度交換一次出口數據,打擊低價報關現象。 進出口巴基斯坦企業注意事項: 中巴系統實現數據交換后,中方向巴方海關傳輸的電子信息,包括紙質原產地證書全部字段以及出口報關單的編號、發貨人、出口人、提單編號、運輸工具、集裝箱編號、對應的原產地證書編號和項號、商品描述、稅號、數量等。 因巴方海關高度關注中方傳輸的電子數據,尤其是原產地證書所記載的貨物離岸價格信息,所以未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29號和2016年第51號要求申報的貨物,可能會在巴方通關受阻。 小二君提醒相關進出口企業,一定要合規申報,才能通過該系統實現信息數據的正常交換。 去年5月份,中巴交換海關電子數據消息一出,國內很多進出口企業就收到巴基斯坦客戶的消息。很多巴基斯坦客戶要求中國出口企業的報關金額與他們的清關金額保持一致。問題的重點就在于這里,中國出口報關按照貨物實際價格如實申報,而巴基斯坦部分進口商為了減少繳納清關費而低報進口價格。 互通電子數據之后,二者不相符的現象將完全透明。中國海關嚴禁虛報出口產品價格,尤其涉及退稅產品,報關金額涉及到增值稅發票的開具和收匯問題,輕則海關查驗,重則違反國家法律。 部分巴基斯坦客戶可能會就此事件哭訴進口清關“無利可圖”,向中國出口商施加壓力,要求降低出口價格。這需要中國出口企業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跟巴基斯坦進口商協商解決。還有一部分巴基斯坦進口商可能會提出一些私下交易的行為,例如Commission,對此應該堅決拒絕。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29號(關于中國—巴基斯坦自貿協定原產地電子聯網有關事宜的公告) 為進一步推動《中國—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協定》(以下簡稱《協定》)的實施,便利《協定》項下合規貨物通關,自2018年4月30日(含當日,下同)起,“中國—巴基斯坦原產地電子信息交換系統”正式上線運行,實時傳輸《協定》項下原產地電子數據。現就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簡稱進口人)在進口時申請享受中巴自貿協定稅率的,應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51號(以下簡稱“第51號公告”)的有關規定,以“無原產地聲明模式”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貨物備案清單》(以下統稱進口報關單)。 二、自2018年4月30日起,進口人申報時,對于無原產地電子數據的進口貨物,系統將提示不存在原產地證書電子信息。在2018年4月30日至2018年12月30日期間,對于提示不存在原產地證書電子信息的,進口人可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67號的規定,通過“優惠貿易協定原產地要素申報系統”錄入原產地證書電子信息。 自2018年12月31日起,對申請享受《協定》項下優惠稅率的進口報關單,系統提示不存在原產地證書電子信息的,進口人應當按照現行規定辦理相應稅款擔保手續。 三、為避免出口貨物在巴方進口通關環節遇到困難,出口貨物發貨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簡稱出口人)應按照第51號公告的有關規定,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以下統稱出口報關單)。 四、因特殊情況,海關無法接收簽證機構出口原產地證書電子數據,造成企業出口申報時報關單預錄入客戶端提示不存在原產地證書電子信息,或者在貨物出口時,出口人未按照第51號公告要求填制貨物原產地信息的,出口人應當在獲得出口貨物原產地信息后及時向海關申請辦理報關單修改手續,補充原產地信息。 五、對于貨物出口后因原產地證書信息發生變化而需要修改出口報關單的,出口人應向海關申請辦理報關單修改手續,補充原產地信息。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8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