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09號公告
根據國務院“放管服”工作部署和《國務院關于促進加工貿易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4號)精神,為深化加工貿易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提高便利化水平,完善事中事后監管,在全國范圍內取消《加工貿易企業經營狀況及生產能力證明》(以下簡稱《生產能力證明》),由加工貿易企業自主承諾具備相應生產經營能力。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企業從事加工貿易業務不再申領《生產能力證明》,商務主管部門不再為加工貿易企業出具《生產能力證明》。
二、企業開展加工貿易業務,須具備相應生產經營能力。加工企業應具有與業務范圍相適應的工廠、加工設備和工人,經營企業應具有進出口經營權。企業應自覺履行安全生產、節能低碳、環境保護等社會責任。
三、企業開展加工貿易業務,須登錄“加工貿易企業經營狀況及生產能力信息系統”(https://ecomp.mofcom.gov.cn/),自主填報《加工貿易企業經營狀況及生產能力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并對信息真實性作出承諾。《信息表》有效期為自填報(更新)之日起1年,到期后或相關信息發生變化,企業應及時更新《信息表》。
四、已網上填報《信息表》的企業到主管海關辦理加工貿易手(賬)冊設立(變更)手續,無須提交紙質《信息表》。
五、企業在2019年1月1日前已取得《生產能力證明》,且信息無變化的,仍可憑有效期內的《生產能力證明》到主管海關辦理加工貿易手續。
六、企業作出不實承諾的,將被記入企業誠信記錄,并依法采取降低海關信用等級等措施。
七、商務主管部門和海關要繼續加強對加工貿易企業的服務和指導,做好政策宣傳推介,確保加工貿易管理工作平穩運行。
商務部 海關總署
2018年12月29日
附件:《加工貿易企業經營狀況及生產能力信息表》打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