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稅務總局將修訂后的《啟運港退(免)稅管理辦法(2018年12月28日修訂)》予以發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公告針對出口企業!下為啟運港退(免)稅辦事注意事項概要:
1、適用啟運港退(免)稅須滿足條件:出口退(免)稅分類管理類別為一類或二類,海關信用等級為一般信用企業或認證企業等。
2、退稅率執行時間:適用啟運港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其退稅率的執行時間以啟運港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3、申報時限:自貨物啟運日起2個月內辦理。
4、申報注意事項:填報申報明細表時,應在“退(免)稅業務類型”欄內填寫“QYGTS”標識。二是外貿企業應當使用單獨的關聯號申報啟運港退(免)稅。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啟運港退(免)稅管理辦法(2018年12月28日修訂)>的公告》的解讀 現就《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啟運港退(免)稅管理辦法(2018年12月28日修訂)>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背景
為進一步完善啟運港退稅政策,擴大政策成效,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制發了《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啟運港退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號,以下稱《通知》)。為貫徹落實《通知》,稅務總局對《啟運港退(免)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2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進行了調整完善,制發了《公告》。
二、《公告》主要內容解讀
(一)關于出口企業適用啟運港退(免)稅政策須滿足的條件
出口企業適用啟運港退(免)稅政策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是出口企業的出口退(免)稅分類管理類別為一類或二類,海關的信用等級為一般信用企業或認證企業。
二是出口企業出口適用退(免)稅政策的貨物,并且能夠取得海關提供的啟運港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
三是除本公告另有規定外,出口貨物自啟運日(以啟運港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下同)起2個月內辦理結關核銷手續。
(二)如何確定適用啟運港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的退稅率
適用啟運港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其退稅率的執行時間以啟運港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三)出口企業如何辦理啟運港退(免)稅備案
為減輕納稅人負擔,簡化出口退(免)稅手續,《公告》第五條明確,出口企業無需單獨申請啟運港退(免)稅備案。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受理出口企業啟運港退(免)稅首次申報時,即視為出口企業完成啟運港退(免)稅備案。
(四)出口企業如何辦理啟運港退(免)稅申報
出口企業應自啟運日起2個月內,憑啟運港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及相關材料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啟運港退(免)稅。在申報啟運港退(免)稅時,還應注意以下事項:一是出口企業填報申報明細表時,應在“退(免)稅業務類型”欄內填寫“QYGTS”標識。二是外貿企業應當使用單獨的關聯號申報啟運港退(免)稅。
(五)稅務部門如何審核辦理啟運港退(免)稅業務
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結合稅務總局清分的企業海關信用等級信息,使用啟運港出口貨物報關單信息(加啟運港退稅標識,以下簡稱“啟運數據”),審核辦理出口企業的啟運港退(免)稅申報;使用正常結關核銷的報關單數據(加啟運港退稅標識,以下簡稱“結關數據”)、海關撤銷的報關單數據(以下簡稱“撤銷數據”)開展啟運港退(免)稅復核。
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對復核比對時發現的下列異常情形,應分別進行處理:
一是啟運數據中出口貨物的數量、單位、總價等項目與結關數據不一致的,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按照結關數據對相應的已退(免)稅款進行調整或追回處理。
二是對于已辦理啟運港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如涉及撤銷數據的,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根據規定調整或追回相應的已退(免)稅款。
三是除因不可抗力等規定情形外,自啟運日起超過2個月,未收到相關結關數據(以下簡稱“到期未結關數據”)的,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按規定追回已退(免)稅款,出口企業的該筆出口業務不再適用啟運港退(免)稅政策。
(六)出口企業自啟運日起超過2個月未辦理結關核銷手續或未申報啟運港退(免)稅的,應當如何處理?
出口企業自啟運日起超過2個月未辦理結關核銷手續或未申報啟運港退(免)稅的,出口企業的該筆出口業務不再適用啟運港退(免)稅政策。出口企業應改為使用正常結關核銷的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及相關材料,按照規定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
但對于因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預計2個月內無法辦理結關核銷手續的,做了例外規定。即自啟運日起2個月內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同意后,暫不追回已退(免)稅款。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如在啟運日次年的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日前,仍未收到上述貨物對應的結關數據(以下簡稱“次年未結關數據”)的,則應根據現行規定追回已退(免)稅款。 出口企業的該筆出口業務不再適用啟運港退(免)稅政策。
(七)關于調整或追回已退(免)稅款的啟運港出口貨物的后續處理
對于已調整或追回退(免)稅款的到期未結關數據和次年未結關數據,如果后續又辦理了結關核銷手續的,出口企業可憑正常結關數據及相關材料重新申報出口退(免)稅,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依據稅務總局清分的結關數據按照現行規定審核辦理退(免)稅。
對于貨物未運抵離境港不再出口,海關撤銷出口貨物報關單的,出口企業應按照現行規定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出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在出具證明時,應使用撤銷數據進行審核比對。出口企業尚未申報退(免)稅的,不得再申報退(免)稅;已申報辦理退(免)稅的,應補繳已退(免)稅款。
(八)啟運港出口貨物報關單無紙化后的申報要求
鑒于2018年4月10日以后海關對實施啟運港政策出口的貨物,不再簽發紙質報關單。因此,出口企業2018年4月10日(以海關出口報關單電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以后的啟運港出口貨物,在申報啟運港退(免)稅時,無需提供紙質報關單。
三、《公告》施行日期
《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啟運港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2019年1月1日以后(含)的啟運港退(免)稅事項按本辦法執行。